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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征字[1999]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国税征字[1999]9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9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到原机动车销售单位换开,税务机关不得代开。换开的期限截止到1999年10月底。

       二、在换开期限内,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加价换开。换开时,新旧发票内容必须填写一致,并将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回备查。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时间及要求及时通知机动车销售单位,同时加强对新旧票衔接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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