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地税监字[1995]8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力争在近期内抓出成效。
二、各级地税局要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认真进行传达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贯彻落实。
三、各级地税局的领导要以身作则,上级检查下级,下级监督上级,以实际行动把此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今年上半年各地要作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