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税务所的通知
内地税人字[1995]7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4]8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组建两个税务机构实施方案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设置地方税务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税务所设置问题
(一)一般的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所应同财政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实行苏木、乡(镇)统一领导,上级地税部门管理的体制。
(二)经济发展比较快、税收收入任务较大的苏木、乡(镇),可单设地方税务所。
二、关于地方税务所名称问题
地方税务所为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规格为股级。其名称为:XX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所。
三、关于地方税务所干部任免(聘用)问题
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所同财政所合署办公的,可配副所长一人,单设地方税务所的,可配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收入大的镇,也可配副所长两人)。所长、副所长的任免,按照干部的考核程序,提出人选,并征得苏木、乡(镇)党委的意见后,由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任免。税务干部要保持稳定,以有利于开展地税工作。
四、关于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问题
苏木、乡(镇)地方税务所的人员编制,待核定旗县市区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编制定额后,由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税务所的人员编制。
五、关于地方税务所征收管理问题
地方税务所要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负责组织征收地方税务局手所分管的各税种的各项税收收入。并要加强管理,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