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内地税办字[1995]6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上报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一年报送两次,第一次为6月15日前,第二次为次年1月15日前。两次报表不得出现重复统计。统计报表由各地根据总局表样自行复制。各地在统计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办公室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