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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流字[1998]54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09-29 内国税流字[1998]549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54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30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国税部门(包括税务所、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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