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内蒙古  >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09-29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8]48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8]186号)转发给你们。新的《税收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在原《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的,其核算内容更趋完整,核算方法更趋规范。为了在1999年1月1日起按时开始执行《制度》,区局正加紧修改现行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拟于1998年12月中旬完成软件的修改、调试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交替的一切准备工作。特别要强调的是:新的《制度》增设了“待清理呆帐税金”帐户及核算办法,这是税收会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要重新逐户核实企业欠税结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呆帐审批条 件及权限进行报批,认真做好对企业欠税余额的调帐工作。为确保新软件的顺利运行,欠税的核实、调帐准备工作务必在1998年12月25日前结束。在税款呆帐的审批、欠税的调帐过程中,如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或在编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纠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