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收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8]50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二级分行,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收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并配备专人负责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组织查补的收入,由被查对象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将应当补交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盟市及旗县稽查部门查补税款缴库方式按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各地国税、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解决“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等有关事宜。
请各地按以上要求抓紧落实,保证稽查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