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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此文件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已被废止。
2、条款废止,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268号
部分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