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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2004〕198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二〔2004〕198号

部分失效

2004.11.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8号文件第四条“交通运输仓储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改为“交通运输业按不低于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仓储业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的100%比例核定”。

  二、108号文件中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

  三、企业的经营行业,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进行确定,原则上以主营业务为准,如主营、兼营业务比例相当难以区分,且在财务上能分别核算的,可以分别核定。未列举的行业,由各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分局确定或按“三自”办法缴纳。

  四、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原交通运输业委托代扣印花税的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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