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在福利企业的外省残疾人员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民发[2006]12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构筑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对已安置在福利企业持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9月30日前安置在福利企业的持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可以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有关企业应将安置的持外省(直辖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另行登记造册,并将《持外省(直辖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报当地民政、税务部门备案。
备案的外省(直辖市)残疾人员只限在备案企业可列人安置比例及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流动到其他福利企业的不再列入安置比例及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二、2006年10月1日以后安置到福利企业的持外省(直辖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不列入安置比例及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附件:持外省(直辖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登记表(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