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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二[2006]30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09-29 甬地税二[2006]301号 我要评论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301号

全文有效

2006.1.2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地税二[2004]94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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