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运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征[1999]3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2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联运行业的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下称联运发票)进行偷逃税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现对联运发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联运发票的使用对象
联运发票仅限于联运企业和代办托运企业使用,需用联运发票的单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联运行业许可证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
二、统一联运发票的发售方式
(一)自3月1日起市区联运发票的发售,由原委托市联运管理办公室向纳税人发售改为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发售。
(二)为加强有效控管,各地如有类似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发售的,原则上应予收回,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售。
三、加强联运发票的发放、使用管理
(一)对申请领购联运发票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购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购用。对发现不符合条件已经购用联运发票的,要立即予以清理和纠正。
(二)严格实行按月限量供应制度,每月供应量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来审批,但原则上每次购用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本。
(三)建立购票后当场盖章制度。纳税人购票后,发票管理员应监督其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四)一律实施验旧购新的购票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验旧发票时,应严格查验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经处理后方可准予领购新发票。
(五)对发票使用以及发票保管条件等方面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已购用的联运发票进行收缴,并为其代保管,纳税人需用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填开。
四、加强联运发票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接本通知后,要对过去发放和纳税人使用的联运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清理检查中发现发放对象、管理要求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按本通知规定严肃纠正。
(二)在日常管理中谨防个别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和不正当渠道取得发票,一旦发现,应一查到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