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征[1995]158号
全文有效
1995年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我市的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由我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局,分局所需的“收购专用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负责运送。具体运送及货款结算事项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月份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购进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月份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由企业按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做好“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的编报工作。各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年度“收购专用发票”的全年及分季度领购计划上报市局发票管理部。市局将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发放计划,并按季度进行安排。如各局需要调整“收购专用发票”领购计划,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市局发票管理部。
各地要认真组织新版“收购专用发票”的发放工作。务必在7月1日以前,把新版“收购专用发票”发到每个需用“收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
各地应按市局甬国税征[1995]66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做好旧版“收购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在95年7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