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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地税检[1998]257号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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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地税检[1998]25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特此通知

  附件:税务稽查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税务稽查审理工作,提高税务稽查案件查处质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审理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必要时组织会审。

  第三条 提交审理的税务稽查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审理部门方接受审理:

  一、必须经过立案并实施稽查完毕;

  二、实施稽查对象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凿、充分。

  第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并按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第五条 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补报材料或补充证据,一般由原稽查实施人员负责办理;如属重大案件或复杂案件,需对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或作必要补充时,也可另行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六条 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增补证据、就政策问题请示上级和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会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对复杂的大案、要案以及下级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应组织会审:

  一、审理部门会审。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案件,由审理人员汇报案情、审理情况和审理意见,经充分讨论后由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提请局(分局)长审定;

  二、稽查机关会审。对于比较重大案件,由局(分局)长会议会审,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参加,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报告,审理部门根据会审意见制作有关文书下达执行。

  三、审理委员会会审。对于规定上报的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须经本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会审,稽查部门根据会审意见下达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八条 审理发现被查对象有下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偷税、抗税、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

  二、滞纳税款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帮助他人偷逃税的行为。

  第九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理人员对稽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拟作出不同的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报局(分局)长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税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

  二、对拟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交稽查人员送达当事人。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审理部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四、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并提出听证要求时,由审理部门或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部门组织听证,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由审理部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须载明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审理部门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动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审理人员制作相关文书报局(分局)长批准后,送执行部门执行。

  二、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应通知实施稽查人员补正。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和《税务稽查报告》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相关文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不同意:

  (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处理意见不当。

  对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可作如下处理:

  (1)补充或重新稽查;

  (2)另行安排稽查;

  (3)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案件,由审理部门负责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应对稽查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计算分析,形成稽查成果分析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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