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现就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限于确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纳税人(实行“双定”征收税款的纳税户除外)。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所谓“特殊困难”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税款报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起逐级上报,否则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审批时限:分县局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纳税资料之日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市局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纳税资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上述审批时限均含本数,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或经批准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