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三字[1997]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拖拉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促进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上新台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地加强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拖拉机、摩托车、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百分考核制。
第三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有车船的数量制定下一年度的完税标志的需用量计划,并于当年第三季度未上报省局,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计划的得10分,每迟1天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第四条 各地领用且发放钉挂粘贴的标志数量,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统计的车船数量基本相符(相差20%内),凡符合规定的,得30分,每相差1%扣1分,直至扣满30分为止。
第五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领发完税标志,确保标志钉挂粘贴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凡是按照规定领发标志的,得10分,未及时领取标志的,每迟1天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第六条 各地要妥善保管标志,确保标志的安全。凡确保标志安全的,得1 0分,一经发现丢失、被盗的扣10分。
第七条 各地对于保管不善发生损坏和丢失、被盗已声明作废后又找回及年终剩余而必须销毁处理的标志,应按规定上缴省局核销,凡按规定办理的,得1 0分,每迟1天缴销的,扣1分,直至扣满10分为止。
第八条 各地必须在领取标志的同时,结算标志工本费,凡按规定结算工本费的,得30分,每迟1天扣1分,超过30天的,取消考核资格。
第九条 各地必须统一钉挂粘贴省局统一印制的完税标志,严禁擅自印制其它试样的完税标志,一经发现取消考核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省局每年于第四季度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各地得分多少,给予不同层次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税收管理三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