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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地税发[2004]113号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09-29 济地税发[2004]113号 我要评论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4]11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把纳税评估工作全面推向深入,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及文书,根据试点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市局在原《济宁市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纳税评估是今年省局确定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验收"六好基层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马守亮同志任组长,税政、征管、法规、计统、综治办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分管领导是纳税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集中精力靠上抓。市局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采取分类指导、考核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实行按月调度和通报。各单位要在前段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保在10月底之前评估的企业不少于50户。市局将对各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

  进一步统一纳税评估工作的岗位设置,把纳税评估定位于管理环节,作为加强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市局确定由税收管理科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在税收管理科内设纳税评估机构,充实专职评估人员,必要时可抽调人员集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基层分局不再配备专职评估人员和设立纳税评估岗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以从地税系统外部聘请部分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

  在具体工作分工上,市局税收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局在税收管理科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可以下设评估小组),负责纳税评估政策的贯彻、工作规程的制定;负责评估对象选定、评估分析、函告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评估结果的审核处理、涉税案件的移送;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负责计划指标的设定和工作总结上报等工作。

  各级计统部门和综合治税办公室分别负责提供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数据库中的信息数据及综合治税等其他涉税信息、资料。

  各个基层征收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基础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及初步确认、基础征管资料提供、评估结果落实及反馈,督促纳税人及时补缴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改进和完善税收管理。

  各级稽查部门负责接受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稽查局对接受的纳税评估案源,作为正常的工作任务,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

  三、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今年省市局确定的重点工作多、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通盘考虑,合理安排,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是要把纳税评估与综合治税结合起来。一方面利用综合治税加大纳税评估所需信息的采集力度,拓宽渠道,为纳税评估提供准确、高质量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真正把综合治税的相关信息用足用活,提高综合治税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二是要把纳税评估与"抓大控中定小"工作结合起来,把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抓大"和"控中"上,从而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三是要把纳税评估与片区征管责任制结合起来,及时将纳税评估的情况予以反馈,以督促基层单位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征管质效。

  附件:1、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

  2、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附件1: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条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分配评估任务、评估分析、调查核实(包括函告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及运用、统计归档六个步骤。

  第二条 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部门根据辖区内税源状况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总体工作安排。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确定,并登记《纳税评估工作台帐》。评估对象具体确定原则为:

  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1、根据本地区行业涉税指标的测算结果和征管实际,确定评估行业和评估对象;

  2、根据专项检查计划确定评估对象;

  3、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确定为评估对象;

  4、通过涉税情报交换发现可能存在涉税问题又不符合检查准入制度规定的,确定为评估对象;

  5、已评定为纳税信誉 A级或B级,一年内未实施评估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6、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评估对象。

  二、根据其他需要确定

  1、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涉税问题,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可确定为评估对象;

  2、根据《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提出需要的,应确定为评估对象;

  3、其他需要确定为评估对象的。

  三、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

  第三条 分配评估任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纳税评估机构要向纳税评估对象所在征收分局下达《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纳税评估对象基础信息表》及《财务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表》,由征收分局责成片管人员或纳税评估对象填列齐全后报送纳税评估机构。然后,纳税评估机构要将评估任务及有关资料分送评估小组,由评估小组实施具体纳税评估分析工作。

  第四条 实施纳税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是指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对纳税评估对象履行税法规定义务进行估量、审核、确认、评价的过程。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台帐》中列出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具体评估分析步骤为:

  1、审核相关涉税信息

  涉税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以前年度检查情况。审核分析涉及资料主要有户管档案资料;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发票发售台帐;综合治税信息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纳税评估对象基础信息表》、《财务会计核算与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表》、《主要财务指标比对分析表》、《各项税费情况分析表》。

  2、分析纳税评估指标

  根据评估对象行业和经营特点,选择适用的评估指标进行审核分析。

  3、判断涉税疑点及问题

  综合审核涉税信息和分析指标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4、根据评估疑点和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可直接得出结论,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纳税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的,可转入调查核实阶段。

  第五条 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问题和疑点,采取税务函告或约谈、异地调查、实地核查、交叉核实等方式进行核实的过程。具体调查核实方法主要有:

  一、税务函告或约谈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评估对象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评估对象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纳税评估函告通知书》发送给评估对象,要求其进行书面解释说明;进行税务约谈时,向评估对象下达《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约请其有关人员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根据约谈情况填制《纳税评估约谈核实记录》,并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评估对象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建议填制《纳税评估结论》

  二、实地调查

  评估人员可到评估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工地进行相应调查,与实物核对。在开展实地调查时,应向纳税评估对象下达《纳税评估实地调查通知书》,并填制《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

  第六条 确定纳税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对整个评估分析、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逐一进行认定,制作《纳税评估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一般有以下四类:

  (一)纳税正常符合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和异常情形的;

  (二)纳税差异符合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承认存在申报纳税或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并能通过自查重新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方式消除存在差异情形的;

  (三)纳税异常待查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无正当理由和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和异常情形,又不愿自查纠正,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接受询问核实的;

  (四)纳税异常恶意性结论。纳税评估对象主观存在偷逃税收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情形的。

  第七条 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结果处理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分析和调查核实过程中确认的问题,按照《纳税评估结论书》中的评估结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权限做出相应税务处理的过程。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纳税评估结论书》中注明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一)经评估,认为存在偷税嫌疑的;

  (二)经评估,认为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嫌疑的;

  (三)经评估,认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嫌疑的;

  (四)经评估,认为存在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嫌疑的;

  (五)经评估,认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且数额较大的;

  (六)已列入专项检查计划,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七)对一般性匿名举报案件以及达不到专案检查立案标准的案件,经评估认为存在涉税问题的;

  (八)纳税评估对象对于自查自纠的涉税款项未及时入库的,上报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转入税务检查程序。

  (九)符合税务检查准入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纳税评估结论书》中注明可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且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且情节较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帐号且情节较严重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评估对象接受税务函告或税务约谈,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其纳税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提供证据资料,能够充分说明原因或解释疑点的,以及经纳税评估,未发现涉税异常的,经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审核后,在《纳税评估结论书》中注明,由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四、对纳税评估对象承认存在申报解缴税款差异事实的,经纳税评估部门审核后,应要求其进行自查,限期填报纳税申报自查报告,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并在《纳税评估结论书》中注明,转交基层征收单位,责成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五、实施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评估对象自查和补缴税款以及转入税务检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函告、约谈后 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六 、基层征收单位或稽查部门落实处理完毕,应填制《纳税评估结论落实情况反馈书》,报送纳税评估机构。

  第八条 纳税评估结果运用

  纳税评估结果运用是指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并由有关部门进行落实的过程。 纳税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情节、数额等不同情况,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合理化建议,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处理。

  一、要建立定期通报和信息传递制度。纳税评估部门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分析本辖区整体税收状况,不断完善税收指标体系,预测税源变动趋势,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建议并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以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提高地税征管水平。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纳税评估结论书》中注明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

  (一)经营地址、电话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毁损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五)纳税申报适用税目、税率发生错误的;

  (六)尚待进一步明确的税政问题或税收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纳税评估部门应当定期对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质量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做出《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同时告知纳税评估对象有关政策法规和处理意见,提示其他纳税评估对象对照检查和纠正。《纳税评估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期所有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

  (四)重点税源户当期纳税申报异常情况分析;

  (五)针对性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统计归档

  纳税评估机构应当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在终结后一个月内分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

  一、纳税评估档案归档原则

  (一)定性为正常符合性结论的,确定为正常纳税户归档;

  (二)定性为差异符合性结论的,移送给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在纳税评估对象自行纠正后,将有关的补正材料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三)定性为异常待查性结论的,移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待相关部门处理终结后,将处理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四)定性为异常恶意性结论的,移送稽查机构查处。待稽查机构查处终结后,将稽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与评估结论一并归档。

  (五)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立卷。

  二、纳税评估归档资料内容

  本文件所附的各种文书资料以及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取得或使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规程所设定的各种纳税评估文书及表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文书,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增加。所有纳税评估文书及表格均由各地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规程有不同或抵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税收管理科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纳税评估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操作规程》)要求,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第五条 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底稿》的各项内容,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六条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书》发送给函告对象。

  第七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八条 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九条 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执法证。

  第十条 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一条 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定》要求,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主管征收机关,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并及时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二条 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制《纳税评估结论书》,并报送纳税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

  第十五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规程,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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