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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字(20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定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181号

全文有效

2020.12.2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月缴费基数不足60%部分,超出300%部分,不再补退。

四、菏泽市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之前的暂定缴费基数,由本市确定并报我厅备案后,自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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