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2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收取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要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并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的收纳和支付。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对2006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对已按期缴销发票但暂无法找到的纳税人,要进行为期3个月的公告,对公告后找到的纳税人要及时退还其发票保证金。各地的清理检查情况,请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三、各级征管、监察、财务、计统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发票保证金收取的管理工作。
各地在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