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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国税发[2006]101号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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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办法

莱国税发[2006]10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莱芜市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执行千分考核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抵扣凭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抵扣凭证的审核,明确审核责任,加强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类抵扣凭证的审核工作,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岗位)中的税收管理员负责。各分局要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管户制度和税收管理员管户市局备案制度。

  第四条 抵扣凭证的审核时间为纳税人纳税申报后的当月内,审核发现异常复杂当月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审核。

  第二章 抵扣凭证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抵扣凭证的种类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

  3、纳税人因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除外)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物运输发票;

  4、生产企业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5、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6、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具的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统一收购凭证;

  7、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纳税人取得的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七条 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八条 纳税人下列进项凭证不得抵扣:

  1、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其中一项不符合以下开具要求的: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名称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且内容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不是从销售方取得的以及只取得发票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3、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专用发票;

  4、纳税人取得的因税务机关换版或改版而停止使用或作废的专用发票,在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开具的或超过规定的申报抵扣期限进行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

  5、纳税人取得的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属于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的专用发票;

  6、经增值税稽核系统稽核,抵扣联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失控、作废的专用发票;

  7、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认证通过但未在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

  8、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未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

  9、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

  10、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未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的;

  11、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未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写或有一项与实事不符的;

  12、纳税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3、纳税人取得的虚假或虚开的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1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

  第三章 审核要求、工作流程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 抵扣凭证要按月进行审核,审核采取案头审核与实地审核相结合的方法,案头审核重点针对票面内容进行审核,实地审核重点针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分局要监督纳税人按照凭证的类型、取得的先后顺序分别进行装订,每25份装订一本,不足25份的按实有份数装订,并正确填写抵扣凭证封面。对业务复杂、抵扣凭证数量多的大企业,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业务类型分类装订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于每月征期内持IC卡报税时携带抵扣凭证送交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后及时和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及时退还纳税人进行重新修订并找出发生的原因;比对相符的,在每份抵扣凭证上加盖“已抵扣税款”章戳。受理、比对并加盖章戳后,2日内传税收管理员进行抵扣凭证的审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装订抵扣凭证和不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的,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可以要求纳税人退回改正。

  第十三条 建立审核人员终身负责制。税收管理员在收到抵扣凭证后要及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按照规定加盖“不予抵扣”章戳,并逐份在抵扣凭证上加盖审核人员印章。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受理、审核抵扣凭证时,要按规定办理《―――抵扣凭证(本地)审核交接传递单》(附表一)。

  第十五条 抵扣凭证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

  1、进项凭证的真伪:防伪标记是否齐全,票面格式、项目内容是否与规定的票样一致等;

  2、进项凭证票面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清楚,有无涂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打印压线或错格、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等情况;

  3、进项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4、进项凭证是否属于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5、与全国声明作废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等信息相核对,审核是否属于丢失、被盗及虚开的专用发票。

  6、要与每月的申报表信息相比对,看实际抵扣份数、金额等是否一致。

  7、要逐份审核各类抵扣发票的物流、资金流等信息,逐项落实业务的真实性。

  8、进项凭证的装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项凭证的封面填写内容是否规范、齐全、正确。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分局要有针对性地将下列类型的企业作为审核的重点:

  1、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企业;

  2、开具或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和海关抵扣凭证的企业;

  3、发票使用量异常变动的企业;

  4、长期零负申报的企业;

  5、其他有疑点的企业;

  第十七条 抵扣凭证的审核面要达到100%,将实地审核工作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审核出的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纳税评估成果。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熟悉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耗用项目、投入产出比例、财务核算等情况,增强抵扣凭证审核的针对性。

  第十九条 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异常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一般性违规行为。包括违规取得、违规开具等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属不需要立案查处的行为。

  2、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包括虚开发票、涉嫌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达到立案标准,必须立案查处的。

  第十九条 审核检查异常结果为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税源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处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审核检查异常结果为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不对企业做出税务处理,将有关资料移交市稽查局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审核后,发现疑点认为需要协查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抵扣凭证属于本市范围内开具的,税收管理员可到开票方进行实地协查,开票方主管分局应当予以协助;抵扣凭证属于本市范围外开具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局稽查局进行协查。各分局要建立发起《协查登记簿》(附表二),及时登记每月的协查情况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稽查局转来的异地来函要求核查的抵扣凭证信息,各分局要按规定填写《----异地协查核实抵扣凭证交接单》(附表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发现问题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有关文书转交市局稽查局。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要按月填制《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表四),对上月核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连同《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和纳税评估案列分析于每月10日前报征管科。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抵扣凭证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规范职责分工和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责任,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以切实加强对抵扣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人员有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局采取按季度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分局抵扣凭证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由法规科牵头,税政科、征管科配合进行,对经检查没有进行抵扣凭证审核的单位扣10分;没有按规定时间进行传递、审核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本办法所涉及的表格、台账没有设置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审核不全的,每发现一份扣0.5分;漏盖有关章戳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不按规定时间报送《___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的,每晚一天扣0.5分,检查结果纳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抵扣凭证(本地)审核交接传递单(略)

  附表二:------分局发起协查抵扣凭证登记薄(略)

  附表三:------分局受理异地协查抵扣凭证登记薄(略)

  附表四:___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份

  所属时间   金额单位:元

  凭证类型   栏次 凭证份数 金额 合计

  一、本期需审核核查凭证总数 1   ----  

  二、本期接收凭证总份数 (一)本地审核检查凭证 2   ----  (二)接收异地协查核实凭证 3   ----  

  三、上期结转凭证情况 (一)审核部门未审核完成 4   ----  

  (二)本市范围内协查未完成 5   ----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 6   ----  

  四、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凭证情况 (一)审核部门审核已完成 7   ----  

  (二)本市范围内协查已完成 8   ----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已完成 9   ----  

  五、本期未完成审核检查凭证情况 (一)审核部门审核未完成 10   ----  

  (二)本市范围内协查未完成 11   ----  

  (三)移交稽查异地核查未完成 12   ----  

  六、审核检查处理结果 (一)无问题凭证份数 13   ----  

  (二)有问题凭证 查补税款 凭证份数 14   ----  

  金额 15 ----    

  滞纳金 凭证份数 16   ----  

  金额 17 ----    

  罚款 凭证份数 18   ----  

  金额 19 ----    

  (三)其他情况凭证份数 20      

  七、本期完成审核检查凭证数在本期需要审核核查凭证总数所占的比例(%)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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