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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国税函[2006]114号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济国税函[2006]114号 我要评论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济国税函[2006]11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日

各基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文件要求,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确实无能力配备电脑及打印设备的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所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前,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购货方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购货方对所购摩托车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合格证号、进口证明单号、商检单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及车架号码、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税款征收岗位接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审核无误后,应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按照《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同时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上注明《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并签字,将有关征税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四、代开发票岗位以特殊纳税人(代开人)身份到普通发票发售岗位领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将发票发售给代开人。

  五、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非税控代开)”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发票不得使用手工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收取发票工本费,并按照规定开具工本费收据。

  六、代开发票必须加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岗位按月对代开人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结存的已代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发票验旧” 模块内进行验旧操作。

  七、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非税控代开)》及使用说明放在“FTP://CENTER/数据传输/流转税处/张瑛”目录下,请各局自行下载使用,该软件 “代开单位设置” 中的税务机关代码按济国税函[2005]147号文要求设置。该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济南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及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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