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函[2006]7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登记证工本管理费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发票工本管理费的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是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纳税人收取的印制成本及必要的管理费用。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地税机关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的最终价格。
第三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按规定时间全额上缴省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按10%的比例返还县市区局。
第四条 发票工本管理费是用于发票印制和管理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奖金,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福利及机关其他经常性开支。
第五条 县市区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仓储保管费用。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库(柜)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2、调拨运输费用。发票运输中所消耗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可进入发票成本核算。发票专用车必须专人保管,专项用于发票运输和发票检查管理等工作。
3、劳务费用。包括发票的装卸费用、保安费用、武装押运费用等。
4、年审费用。同级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费用。
第六条 市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发票印制成本。包括与省局指定的各印刷厂结算各类发票的印制成本。
2、票样设计费用。指市局自定的发票票样设计所需的费用。
3、仓储保管费用。市局机关、市局各单位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保管发票,存放发票的专库(柜)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条件。
4、调拨运输费用。包括为各县市区局发票运输配备专用车所需费用;市局机关和市局各单位发票运输中所消耗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发票专用车必须专人保管,专项用于发票运输和发票检查管理等工作。
5、劳务费用。包括发票的装卸费用、保安费用、武装押运费用等。
6、年审费用。同级物价部门对市局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的费用。
7、全市发票换版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发票损失。
8、召开发票专业会议。
9、发票宣传费用及其他与发票管理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均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核算、管理发票工本管理费,节约、合理使用发票工本管理费。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改变发票工本管理费用途、虚列发票工本管理费支出、扩大发票工本管理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济地税征字[1995]第3号文、济地税征字[1997]第1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