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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办发[2006]13号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契税实行县级统一窗口征收的通知

09-29 金政办发[2006]13号 我要评论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契税实行县级统一窗口征收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严格税收政策,确保契税政策执行规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契税由财政局统一实行窗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契税由县财政局统一实行窗口征收办法

  全县契税统一实行“以产权信息为基础,以计算机为依托,纳税人到办税窗口自主申报,集中征收”的征管模式,由县财政局设立契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全县契税的具体征收业务。各乡镇不再另设征收点。

  二、建立县乡财政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

  各乡镇财政部门要配合县财政局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并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的契税税源进行管理,凡在所属区域内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交换等情况的,乡镇财政部门都要详细了解土地、房屋出让、转让或买卖的面积和价格,登记台账并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同时督促纳税人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土、房管三部门协税、护税网络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税源分散、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建立“先税后证”的契税征收管理机制,是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保障,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严格执行金政办发[2003]21号文件规定,确保“先税后证”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

  (一)严把契税征收关,进一步规范“先税后证”(先进行纳税鉴定,后核发权属证书)制度。财政部门要与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签订助征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行为进行契税纳税鉴定,并及时向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提供纳税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应纳税的同时提供契税完税证,鉴定结果为减免税的同时提供减免税凭证)。国土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要充分发挥协税护税职能,全力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向契税征收机关如实提供有关产权资料,包括土地、房屋的基本情况,土地、房屋权属人情况及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情况等,纳税人未出具财政部门开具的契税纳税鉴定结果及相应凭证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定期核查,杜绝税款流失。财政、国土、房管三部门每月月底,对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台帐及契税征收台账进行核对,如发现已交易未办证或者已办证未缴税等行为,及时分清责任,予以整改,追缴税款,做到三方资料信息互通有无,杜绝税款流失。

  (三)建立约束和激励并重的考核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县政府将财政部门征收契税及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协助征税情况列入对上述部门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范围。县财政应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上述部门的考核奖励,对把关不严导致税款流失的,由责任单位补缴税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本通知自二○○六年六月二日起实行。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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