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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政发[2005]26号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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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05]2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2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调动各级在加快煤炭资源综合开发进程中的积极性,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地方收益最大化、环境代价最小化”的目标,充分发挥煤炭资源开发在“突破菏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将煤炭资源开发税收市县区分享比例和税收征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分享办法

  (一)煤炭开采项目1.增值税25%地方部分,属市级收入。2.资源税属市级收入。3.企业所得税市以下部分,市与所在县区实行四六分成。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其他地方小税种均属煤矿所在县区收入。(二)煤炭直接加工项目

  煤炭直接加工包括洗煤、煤电、煤焦化、煤气化、煤液化等直接消耗煤的加工项目,其增值税25%地方部分,属市级收入,其他所有税收地方部分均属项目所在县区。(三)煤炭间接加工项目

  利用煤炭直接加工后的产品进行再加工实现的税收,全部属项目所在县区收入。

  二、税收征管体制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实现的税收由其所在县区国、地税局征管部门分别直接征收,并按照确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县级国库,不准多头征收,混淆入库级次。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将对依法征税情况和入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入库的县区要按照财政、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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