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办发[2005]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科室、各单位:
按照省、市局党组提出的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全市地方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建立完善的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反馈体系,促进全市地税系统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省、市局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实现"高点定位、高点突破、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根据《全省地方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和《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时效、有查必果、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加强对本单位督查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四条 市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负责联系上级督查机构,指导下级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协调能力强、语言文字功底好的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督查工作,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督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负责人批准,督查人员可阅读发至本单位的有关文件、内刊,列席有关工作会议。
第二章 督查工作内容
第七条 督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级文件和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及本单位领导重要批示、督办、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地税工作会议、地方税务局长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单位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
(一)立项。督查部门对督查工作范围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拟订督查方案,填制"督查通知单"(见附件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由督查部门将"督查通知单"通过NOTES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单",按照督办要求尽快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形成文字材料,填制《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二),通过NOTES报送督查部门。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可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六)反馈。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或通过NOTES反馈办理结果,为工作决策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督查事项认真整理,核销归档。
第四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九条 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特殊情况下,上级地税部门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督查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各级地税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办结,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重新确定办理时限。对有特殊要求的,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无故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督查报告制。承办单位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如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结束后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送督查部门。督查部门按季或半年向单位领导、上级主管督查部门报送督查工作小结,年终报送督查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保密制。督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秘密,防止涉秘工作事项的泄露;督查部门应按照涉秘部位的保密要求,采取物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存储的各类涉密载体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局主要领导同志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并可直接向有关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督查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