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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5]13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09-29 鲁价费发[2005]13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5]138号

失效

2005年8月6日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国税函[2005]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票样,根据印制成本,核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干式水印纸)

  210×140mm  三联×25份  1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

  210×140mm  三联×1份  0.60元/份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各销售发票的税务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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