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0]1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5]138号
失效
2005年8月6日
省国税局:
你局《关于增核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国税函[2005]36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全国统一票样,根据印制成本,核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
1、手工版(干式水印纸)
210×140mm 三联×25份 10元/本;
2、计算机版(无碳压感纸)
210×140mm 三联×1份 0.60元/份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各销售发票的税务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