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实施办法
莱国税发[2005]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流程,明确审核检查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明电[200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及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审核检查范围和类型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范围:
(一)经过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第三条 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检查结果类型包括:
(一)第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
(二)第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
(三)第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第三章 审核检查工作分工
第四条 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流程办理。
第五条 市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的接收、分送及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
税源管理部门对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七条 稽查部门负责对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异地异常发票和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审查,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其他抵扣凭证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征部门负责。目前我市海关没有代征进口增值税业务,税款也不在我市入库。
第四章 审核检查工作流程
第九条 接收、分发稽核结果文件。
市局负责对省局下发的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进行接受并按各分局进行分发,分发后的数据放在市局FTP服务器(CENTER税政科其他抵扣凭证比对结果)上。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每天登陆市局FTP服务器,及时下载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
第十条 稽核结果异常信息的审核检查
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市局分发的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后,作如下处理。
(一)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税源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
(1)如果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检查结果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征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将抵扣联信息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开票方税务机关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
(1)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3)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对存根联检查结果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二)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税源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
(1)如果不需再由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检查结果类型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的,将抵扣联信息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3)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开票方税务机关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核检查: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2)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稽核结果异常信息的传递
抵扣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其他抵扣凭证应立即组织审核检查,对不需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应在2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
(一)市内传递
(1)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对需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应及时填制《其他抵扣凭证协查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先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FTP方式发送至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并在电子文档发出5日内将纸质《其他抵扣凭证协查表》交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
(2)开票方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需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后,应在10日内审核检查完毕,填制《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结果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先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FTP方式发送至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并在电子文档发出5日内将纸质《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结果表》交抵扣方税源管理部门。
(二)异地传递
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需要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要填制《- -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附件3)移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第十二条 审核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规定处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的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审核检查结果汇总上报
(一)稽查部门应在每月10日(含,下同)前,将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结果反馈给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每月11日前将《---发票审核检查汇总统计表》(附件4)、《---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5)书面报送市局税政管理部门。
(二)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将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及稽查部门移送的协查结果汇总后,每月11日前将《---发票审核检查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书面报送市局税政管理部门。
(三)市局税政管理部门将稽查部门和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发票审核检查汇总统计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进行汇总,每月12日前上报省局。
第五章 审核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的接收、分送及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在下户检查其他抵扣凭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六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认真、准确的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对因工作失误对我市审核检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局将定期对各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