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
德国税函[2005]6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的监控管理,保障我市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高质量运行,根据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失控发票处理规程
1、在办税服务厅认证时发现 "认证时失控发票"的,申报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不允许抵扣税款,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
纳税人进行网上认证时,发现"认证时失控发票"的,申报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税款,于扣留纸质发票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
2、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与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撤消失控发票数据自动比对,发现 "认证后失控发票",申报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
二、增值税失控发票资料传递要求
对认证结果为"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原件分别加盖"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戳记。扣留"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原件时,按规定开具《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
向稽查部门转交"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时,应分别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并按规定填制《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转交登记表》。
三、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已抵扣的税款,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增值税失控发票处理情况的监控管理与备案要求
各县(市、区)局税政管理部门每周查询一次本地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及时监控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按月打印"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查询"情况。申报征收部门,实时监控失控发票认证情况,及时规范的采取处理措施,于月度终了11日内(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向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报送上月失控发票处理情况。县级局税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征收部门报送的失控发票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于月度终了12日内将"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备案。"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备案表(Excel格式)",报市局 FTP://税政科/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备案/ 目录下
附表: 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情况备案表(略)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