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国税函[2011]21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0月18日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税系统的税务检查,增强税务检查的计划性,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类税务检查工作。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其组织实施的各类税务稽查,属于本办法所称税务检查的范畴。
第三条 开展税务检查,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凡经各检查实施主体实施的检查,在确保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其检查结果共认、共享。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税务检查工作的领导,严格实行检查归口管理、计划控制制度,减少检查次数,防止盲目检查,杜绝无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税收检查,注重检查实效,保证检查质量。
第六条 全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检查分类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性质和内容,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综合涉税事项组织实施的检查。
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达到市、区(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处理。
(二)专项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特定涉税事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的税务检查。
(三)专案检查是指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协查案件、部门转办的案件,组织实施的税务检查。
第八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检查,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出口退税清算检查、注销检查、专案检查外,检查所属期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度的纳税情况为主。
第九条 上级部门对检查所属期有统一部署和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凡已经各级稽查局稽查,或者被各级稽查局确定为税务稽查对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自行安排税务检查(发票协查、专案检查除外)。
第三章 税务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各类检查,除稽查局查办的群众举报、上级转办案件及协查案件外,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年度终了前制订出下一年的《年度税务检(稽)查工作计划》,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法规部门备案。
《年度税务检(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上级及所属国税局专项或专案检查工作部署等新的工作要求及其他实际情况,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进行适当、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和稽查局选案部门依照《年度税务检(稽)查工作计划》,每季初制定《季度检查企业名单及实施方案》,报经所属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实施检查,并报同级法规部门备案。
《季度检查企业名单及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时限、检查组织、工作步骤和要求、检查重点等。
第十三条 市局与各区(县)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市局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名单后,要及时通报所属区(县),以利于各区(县)局制定相应检查计划及检查名单,避免重复。同时,各区(县)局制定的检查计划及名单,也应及时上报市局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便于市局及时掌握情况,以利监督。
第四章 程序及文书
第十四条 由稽查局办理的税务稽查案件,按照税务稽查规程及文书进行处理。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的除税务稽查以外的税务检查,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税务文书,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一般程序:
(一)检查实施前,应由检查实施部门确定检查对象,编制案件编号,指定检查人员。
(二)检查人员必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并事先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列明被检查人名称、检查人员、检查所属期等事项,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三)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首先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将《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被检查人在“受送达人签收”栏和“检查证出示回执”栏签字、盖章。
(四)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应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违法事实及时在底稿上登记,并对有关原始资料进行取证,由被检查人在底稿及证据资料上签字、盖章。
(五)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或疑点,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押印。
询问人员应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组成,一人负责记录,其他人员负责询问。有条件的,可以由被检查人指定第三方在场见证。
(六)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经检查,查无问题的,将《税务检查报告》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检查结论》,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2、经检查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且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将《税务检查报告》及其证据资料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3、如违法行为应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
(1)由检查人员将《税务检查报告》及其证据资料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呈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分别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2)被检查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后,由检查实施部门将案件全部检查资料、文书以及被检查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并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应根据违法事实、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告知事项以及被检查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组织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审理报告》,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由检查实施部门送达被检查人,并由被检查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组织进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由市、区(县)级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对情节复杂、性质恶劣以及达到本级标准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应集体审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事实的税务处理决定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以区(县)级机关的名义作出。
第十七条 税务检查案件编号应以市、区(县)局为单位统一编制,按照科、室、分局区分,不得交叉重复。
下列税务文书编号,应当与案件编号一致:
1、《税务检查通知书》(附件一)
2、《税务检查报告》(附件二)
3、《税务检查结论》(附件三)
4、《税务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件五)
6、《税务行政处罚审理报告》(附件六)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七)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结果由检查实施部门具体处理,并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违法违章处理”及相关模块进行操作。
第五章 案件转交及处理时限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对涉嫌构成下列事实的税务违法案件,应转交稽查局进行处理:
(一)企业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
(二)企业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案件转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登记《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并及时取得相应的证据。
(二)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已达到转交标准的案件,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检查报告》,列明已确认的违法事实、政策依据及转交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转送书》,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连同全部检查资料一并转交稽查局处理。
上级部门对案件转交事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及稽查局应建立健全税务检查案件转交制度,指定专人专职负责案件转交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税务检查案件事宜,应在出具《税务检查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稽查局应在收到《税务违法案件转送书》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立案,并安排专案稽查。
对转交案件的专案稽查,应在一个月内查结,并于查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稽查处理结果等信息。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稽查时间。
第六章税务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建立对税务检查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税务检查综合评价标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考核,加强监督,确保税务检查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税务检查计划落实不力,检查工作进展缓慢,违反税务检查计划或职责分工擅自进行检查,擅自撤案,变相增加检查次数等问题,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应对所属稽查局的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复审,市局稽查局也应按照规定对区县稽查局的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复审,全年复审案件比例不得低于当年税务检查案件的5%。
对在复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检查的;
2、未使用统一规范的税务检查文书的;
3、因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不当导致检查结论错误的;
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强行处理(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
6、超越执法权限,擅自进行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的;
7、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应查处的问题而未予依法处理的;
8、违反有关规定,导致行政复议而变更检查结果,或者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9、应转交而未转交税务检查案件的;
10、应受理而未受理税务检查案件的;
11、超出计划自行安排检查,导致重复检查的;
12、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税检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决定派 等人,从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隐瞒。如遇重大问题,将追溯到以往年度。
签发人(局长签名):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税务机关派出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应当一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附件2: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检查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所属期间
至
是否立案
检查实施时间
至
检查类型
检查人员
根据 ,我检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 的 年 月至 年 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案件来源及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二、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取证过程及被查对象的态度:
1、
2、
………
………
三、处理意见及法规依据
1、
2、
附件3: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结论
国税结[ ] 号
:
经对你单位(个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纳税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税处[ ] 号
纳 税人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时间; 二、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理依据; 三、处理决定。 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 缴纳。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1、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5: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税告[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 、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 、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如果你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若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税务行政处罚审理报告
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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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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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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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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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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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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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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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二) 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 (三) 陈述、申辩情况; (四) 听政情况; (五) 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意见; (六) 其他。
审理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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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委 员 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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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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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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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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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税罚[ ]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1、违法事实
2、处罚决定
以上应缴罚款 元。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清缴入库。
告知事项:1、逾期未缴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