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发[2011]60号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6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9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条例》将信息共享、部门配合、税收协助等协税护税措施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和完善了地方税收保障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条例》是保障地方税收稳步增长的有力措施,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发挥税收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杠杆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促进地方税收健康持续增长。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要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越权制定税收政策。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有效提高地方税源信息的采集度、利用率和税收贡献率;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地方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调整机制,预算编制和调整前应充分征求同级地税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要做好信息交换和信息传递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时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税收预算提供依据。要积极履行职责,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定期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方税收保障工作。
三、依法履行税收协助义务
地税部门要依托政府政务专网,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职责明确、流程规范、功能完备、业务协同的要求,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商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定期向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围绕培植税源、巩固地方税基,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原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要利用好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起内容全面、标准明确、措施得力的税源控管制度,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