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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表>的公告》(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将《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表>的公告》(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表”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表”。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莱芜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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