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决定废止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新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及税收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
税务业务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原电子印章作废停用。原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署的《税务电子签章协议》继续有效,已签署该协议的纳税人无需与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署该协议。
2014年启用的山东省莱芜市国家税务局莱城工业园区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山东省莱芜市国家税务局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山东省莱芜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2016年启用的莱芜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联合办税厅国税业务继续沿用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地税业务自2018年7月6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莱城工业园区、钢城经济开发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农高区联合办税厅所有国地税业务自2018年7月6日起统一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及税收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
附件:
启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名称为: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税收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