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等业务印章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全面规范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新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7月2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莱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钢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莱城工业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莱芜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统一启用新机构的税收业务专用章。
启用的税收业务专用章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莱城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莱芜市钢城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莱城工业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山东莱芜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税务业务专用章启用的同时,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电子印章,原电子印章作废停用。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原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署的《税务电子签章协议》继续有效,已签署该协议的纳税人无需与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署该协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规定使用的增值税税控发票类章(认证不符、无法认证、丢失被盗)、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继续使用。2014年启用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等业务印章的公告》(莱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