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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预[2002]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预[2002]2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预[2002]2号

全文有效

2002.01.04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省对下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尚未确定,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过渡性预算管理办法,待省对下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按财预明电[2001]3号规定的办法上缴中央财政。

二、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三、为做好所得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在省对下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确定以前,对企业上缴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企业未设分支机构,或虽设分支机构但实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将中央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对地方分享部分暂按以下办法缴库:

1、国家税务机关(不含青岛)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市以下国库;青岛市国税局负责代征的原属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2、地方税务机关(含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青岛征收处)负责征收的原属省级的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3、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市以下地方企业所得税,将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市以下国库。

(二)企业设有分支机构并采取集中纳税办法的,其企业所得税暂按下列办法缴库:

1、凡在中央所列“所得税跨地区分享企业名单”中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财预明电[200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批准在济南集中或统一纳税的企业,将中央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地方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3、对原属地方并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中央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地方应分享部分的缴库办法由地方负责制定。其中,地方分享部分缴入市以下国库的所得税需进行跨地区分享的,由各地财政协商解决。

(三)对个人所得税,暂按下列办法缴库:将中央财政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个人所得税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市以下国库。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用的缴库凭证仍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所得税分享后缴库凭证的“预算级次”栏应按本通知暂定的各级分享比例填写。鉴于时间要求紧,税款入库处理程序一时无法就绪。因此,近阶段所收税款,暂按“预算级次”和“款”级科目分别填写税款后缴库,待处理程序就绪后,再作相应调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请抓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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