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
烟政发[2002]71号
全文有效
2002.07.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市与县市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壮大县域财政实力,建立市县两级收入共同增长的促进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是:1.适应改革要求。根据中央、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收入分享范围,确保体制改革平稳实施。2.保证既得利益。体制调整影响市县级收入部分,以2001年为基期,保证各级既得利益,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3.力求科学规范。在保持现有收入分配格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机制,使市对县市区的财政体制更加科学合理。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中央级财政收入:增值税75%部分;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部分;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中央级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车辆购置附加税(费)等。省级财政收入:石油、石化、电力、有色金属等中央四大部门所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营业税20%部分;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个人所得税省级分享部分;省级企业利润及亏损补贴;石油资源税等。市级财政收入:驻芝罘区、莱山区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及营业税80%部分(均不含中央、省级收入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驻芝罘区、莱山区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跨地区经营、在市及市以上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除外)、证券、保险、烟草专卖、移动通信、石化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经办企业(含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银行(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经办企业(含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缴纳的地方营业税80%部分;驻芝罘区、莱山区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筵席税、个人所得税市分享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及亏损补贴;在开发区注册在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经营的市及市属以上企业缴纳的税收等。县市区级财政收入:增值税县级分享25%部分,营业税县级分享8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契税,筵席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上均不含中央、省、市级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个人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资源税(不含海洋石油和石油资源税);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及亏损补贴;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等。
三、其他相关政策
(一)驻开发区的市属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均属市级收入,为简化手续,加强征管,原为市级税务部门征管、缴入市级国库的收入,改革后仍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市属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平时作为区级收入入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由区级财政专项上缴市级财政。驻开发区的市属企业名单由市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
(二)芝罘区、莱山区以外的纳税人在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提供临时劳务实现的税收,按照接受劳务方的隶属关系确定不同的收入级次:接受劳务方为市及市属以上单位的,缴纳的税收除中央和省分享部分外,全部为市级收入;接受劳务方为区及区属以下单位的,缴纳的税收除中央和省分享部分外,全部为区级收入。
(三)资源税下放县市区管理,影响市级收入部分,以2001年为基数,年终由县市区通过体制结算,定额上交市财政。
(四)调整市对县市区的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集中办法,由体制结算专项上交改为定额上交,以后不再根据收入情况单独进行结算。
(五)因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以及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影响市县之间利益的,由市、县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进行相应调整。
(六)对于新建企业,市财政、国税、地税建立税收入库协调认定机制,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收入级次。本意见未涉及内容,仍然按照原体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相应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体制调整,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体制平稳过渡。县市区对乡镇的体制调整方案,要报市备案。
附件:《烟台市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二00二年七月三日附件烟台市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各县市区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市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以基数返还。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市属企事业单位,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性银行除外)、证券、保险、烟草专卖、移动通信、石化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经办企业(含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驻芝罘区、莱山区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市级共享收入;驻芝罘区、莱山区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市级共享收入。其他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省与县级共享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含个人缴纳)为中央与县级共享收入。
2.分享比例。中央与省共享的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中央、省与市或县级共享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0%,市或县级分享4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8%,市或县级分享32%。中央与市或县级共享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市或县级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市或县级分享4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成员企业所得税收入,2002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35%,市级分享1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28%,市级分享12%。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和省分享比例以及实际收入情况另行确定。
3.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当年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作为税收返还基数,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各县市区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大于当年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作为上交基数,专项上交市财政。
4.跨地区经营、在市及市以上集中或统一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省与市级共享收入。
(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1.分享范围和比例。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为省级收入,市县不参与分成。银行(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经办企业(含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驻芝罘区、莱山区市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市级分享。分享比例为,省级20%,市级80%。其他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实行省与县级分享,分享比例为,省级20%,县级80%。
2.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分享的营业税收入小于当年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作为税收返还基数,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各县市区分享的营业税收入大于当年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作为上交基数,专项上交市财政。
二、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改革后地方营业税的征管办法,由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与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市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市级的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市对有关县市区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县市区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市里将相应扣减对该县市区的返还基数或调增该县市区的上交基数。
(四)因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企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时,影响市县之间利益的,由市财政相应调整确定市与县市区之间所得税和营业税分享范围和返还(或上交)基数。
三、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