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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9.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财产和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地方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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