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泰地税函〔2008〕68号
全文有效
2008-07-0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泰安市城区及岱岳区的,预计利润率按15%执行;位于各县(市)的,预计利润率按10%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房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按3%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