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山东  >  鲁国税发 〔2008〕5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8〕5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 〔2008〕55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执法,严格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各级国、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符合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加强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研究沟通相关问题,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总局要求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三、做好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调整的衔接工作。按照《通知》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已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核定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各市国、地税部门要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分别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