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16号
全文有效
2008-0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无总分机构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由于我省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尚未确定,2008年1月份和2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可暂做零申报,待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确定后,应预缴的税款可在一季度集中申报缴纳。
三、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2008年1月份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应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2月份以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恢复实行网上申报。请各地抓紧对下部署,并通知纳税人做好相关事宜,确保预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