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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三字[1997]第2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三字[1997]第22号

全文有效  

1997-12-2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济地税地字[1997]第34号《关于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山东日照发电有限公司管理机构、财务部门现设在济南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确定,该单位营业帐簿应纳印花税暂在济南市缴纳,其他应税凭证如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等仍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证照的领受时分别在当地按规定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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