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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7〕9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4号),本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流一〔1997〕94号

全文失效

1997-12-15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泰国税流[1997]77号文悉。来文反映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出售时适用税率如何掌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文精神,我们认为,对企业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的石英粉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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