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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7]5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鲁国税流一[1997]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7]5号        

全文失效

1997-02-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从1997年1月1日起淀粉统一按17%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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