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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8〕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8〕3号

全文失效 

1997-01-16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系统内部和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专用设备更换工作力争98年1月底最迟2月底前完成,自3月1日起,防伪税控企业一律使用新系统开具专用发票,老系统停止使用。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采取市、地局上报总计划和分季度计划,经省局批准设备到位后分步骤实施的办法。

   (一)第一季度,根据新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地的对推行工作的准备情况,重点安排部分市、地推行。

   (二)第二、三季度全面推行,有条件的地方于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在全省完成推行任务。

   (三)推行计划各地已于97年7月份上报省局,如需调整,请与2月10日前补充上报。

   三、省局将根据各地推行进度,确定全省手工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最后使用时限。

   四、各级国税局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防伪税控发行系统的管理,不得交由其他部门、单位代管,要明确责任,保证万无一失。

   五、县以上国税局要加强对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目前,暂只对百万元以上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如何认证,按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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