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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发〔1995〕27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

1、该文附件国税发[1995]193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四、五条经国税发[2006]62号文宣布失效。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发〔1995〕270号

全文失效

1995-11-08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地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和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未使用完的百万元以上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分别于九五年十一月底和十二月底前收缴,对收缴的专用发票要详细登记造册,采取剪角作废的方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于1996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二、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各市、地在当年8月底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3月底前上报下半年计划。

   三、各地要按照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和会计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抓紧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各项工作,确保明年一月一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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