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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1995〕177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5〕177号

全文失效

1995-10-12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速转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未改完的百万元、千万元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量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所需章戳按总局的规定以县(市、区)局和市地直属分局为单位自行刻制使用。

   二、1996年不再使用百万元以上手工版专用发票,需适当增加电脑版和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调整印制计划,各地务于10月2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改版的其它要求仍按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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