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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1995〕17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3﹞316号),本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5〕174号

全文失效

1995-10-1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1、全国统一换版造成的作废专用发票,缴销方法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的规定执行。

   2、因印制质量问题作废的专用发票,要详细逐本、逐份登记造册上报省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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