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征〔1994〕15号
全文有效
1994-03-01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全国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外,对其它普通发票也要根据税收管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取防伪措施。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的发票管理规定监制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增设防伪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对非法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