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一[1994]6号
全文有效
1994-01-07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l993]0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如”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条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之前,仍按原流转税规定的,可以承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条件执行。
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必须坚持 “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不按期入库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并对当期已入库的税款不得给予返还。
三、为了做好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各地要结合年度检查,抓紧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凡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查、汇总、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省局将正式行文公布名单。作为办理税收返还的依据。未列省局公布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返还照顾。对新办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凡符合税收返还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以确保税款的及时返还。
四、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纳税收返还、由县、市、区税务局每月按企业实际入库等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税政科(股)签字交计会科(股)办理退库手续(见附件3)。退库的手续制度,按计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地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弄虚作假、翻牌、挂靠、承包祖赁给外单位经营的、以及本企业职工承包,只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均不能给予返还照顾。
六、要加强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返还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随计会月报如实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