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4-01-20
现就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及取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规定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可在国税部门现有的普通发票中自行选择适用票种,并于3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普通发票。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将不再在票面印制“****年底前开具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容,此前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