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 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