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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1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 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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